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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2/27 18:13:00

年1月5日,汪康夫收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短信:“正在办理,耐心等待”,申诉被受理后,他第二次收到这样的短信。收到短信两天前,他因为心脏病二度入院,医生下达了病危通知书。

年,是汪康夫为自己申诉的第四十六个年头。年,二十四岁的他因为被认为强奸了女学生而判刑。出狱后,为自己申诉贯穿他此后数十年的生活。

“强奸犯”身份给家人带来的影响,以及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解释不具有足够的说服力,是他一直坚持申诉的理由。然而,申诉兜兜转转,汪康夫始终没有得到一个有力的答案。

程序公正是司法案件解释实体公正的有力保障。他还在等,等一个确切的解释,等一个落地的结果。他认定自己的人生被不公的法律程序所摧毁,但他仍然相信法律。

“我不责怪任何人,只愿能堂堂正正活在阳光之下,他日清清白白离开人世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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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牢狱,被害人不知自己是被害人

莲花县内的社教运动于年始开展。据时任琴水小学教师的李品行回忆,社教运动工作组在年入驻琴水小学。

年,文化大革命刚刚开始。在这年五月的一天晚上,二十四岁的汪康夫正在教工宿舍批改作业。突然,教导主任和几名公安闯进来,把他带进莲花县看守所的一间办公室,里面坐着六七人,分别来自社教运动工作组、公安、法院。他们责令他交代“罪行”,问他是否强奸了女学生。汪康夫极力否认。

全班12名女同学都被两名教师叫去做了秘密谈话,谈话逐次进行。在澎湃新闻报道中,被谈话的女同学之一李莲欣说,教师曹静安在放学后把她叫到一个房间里,让她写出汪康夫对她做了什么。她回忆,当时不知道该写什么,汪老师是她心目中最好的老师,可是不写就不让回家。李莲欣称自己很害怕,对曹静安的话不知所云,最后照着一份写好的材料写了几行,签完字才被放走。

不久,社教运动工作组出具了《关于琴水小学教师汪康夫猥亵、诱奸女学生的调查报告》《关于汪康夫强奸女学生的调查汇报》《关于汪康夫犯罪行为的调查情况》。这三份报告中,出现的受害人名字几乎涵盖他当时所教的全部女学生,成为了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给他定罪的依据。

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判决书

汪康夫不服上诉,但法院仍在二审维持原判。汪康夫在二审判决的《委托宣判笔录》中签名,依然写道“我没有强奸女同学”。年,汪康夫被认定为“强奸犯”,送往鄱阳湖城西农场进行劳动改造。一去十年。

二审宣判笔录

出狱后汪康夫试着给当年的女同学寄信。一人回信:“究竟为何事使您改造10年,倘若为强奸了我而受刑,这是实在的冤枉,冤枉,大冤枉,我可到法院去作证。”另一人回复:“我以前不知道这件事会到我的头上来,我也要设法把这事弄清楚。”

年,江西电视台等媒体开始报道汪康夫案件,当年汪康夫教的同学才知道老师的遭遇。当时的班长李利元在汪康夫被带走之后,觉得这件事情不可思议。他觉得汪老师品行不会如此卑鄙,但他深信警察不会抓错人。他不得不相信汪老师的确犯了罪。直到媒体报道,他才知道汪康夫经历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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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五十余年证明自己无罪

收到女学生们的回信后,汪康夫感到错愕:被害人都不知道自己是被害人,这个罪让他怎么认?

于是他踏上了漫长的申诉之路。

汪康夫38岁。莲花县法院经复查后驳回申诉。汪康夫不服,继续申诉。

汪康夫44岁。吉安地区中院与吉安检察院就此申诉组织联合调查组。汪康夫表示,辗转看到的调查报告结论显示,“本案认定无证,否定无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现有证据难以认定为强奸罪,建议撤销原判,予以纠正”。

吉安地区中院出具的《关于答复莲花县汪康夫申诉的通知》并未采纳这一结论:原一、二审认定的犯罪事实经反复查证核实,现有被害人虽否认原检举,这是经你串通所为,故不能作为证据。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维持原一、二审判决。

汪康夫57岁。此时莲花县已经不再归属吉安市,而是划归萍乡市,江西省高院通过将本案转给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院在转办函中写到,认定汪康夫强奸没有事实依据,没有被害人的控告、笔录、陈述。

萍乡中院以和年吉安地区中院相同的理由驳回申诉。

萍乡中院称其不是终审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因此再将案件转回吉安中院,吉安中院则告知汪康夫需向省高院申诉,省高院并未回复。

汪康夫74岁。经多家媒体报道,该案进入大众视线。期间,江西省高院曾表示,很快会联系汪康夫。汪康夫并没有等到回复。

年5月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接受申诉,7月底,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以“无法调阅原案案卷材料”为由中止审查。

年4月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处理适当”,驳回申诉。

年5月

汪康夫开始向最高检寄申诉材料。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汪康夫回复短信:符合受理条件,我院依法受理申诉。办理进度或者办理结果由具体承办部门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答复。

此后

最高检分别于年12月17日与年1月5日两次回复“正在办理,耐心等待”的消息。

年1月18日

汪康夫女儿汪珍珍和汪康夫案的代理律师王飞、张晓丽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申诉材料。法院人员表示会调阅相关案件,如正式受理的话会以短信形式告知。此时,汪康夫已年近八十。

汪康夫曾在日记中写,“只要公理不灭,冤情终将大白”。为了这个“不灭的公理”,他一生都在申诉。有一段时间,他每天都在凌晨两点半起床,睁开眼睛就开始写诉状。

“早晨有一段时间思维、思路比较清晰,过了这段时间写出来就前言不搭后语这个味道,这几十年就这样。”

汪康夫写了不计其数的申诉书,申诉书的内容都大同小异。他会一直斟酌是不是某个词表达不好,然后换掉。他不知道哪个词更容易被法院接受。他想,也许换掉某些不合时宜的词,案子就能被受理了。

他曾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寄过七八十次申诉信,都无回复。年10月13日寄往省高院立案庭的EMS快递被以“原址查无此人用户拒收”的理由退了回来。

年7月11日,澎湃新闻记者采访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主管刑事立案的信访办范姓法官和戴姓法官。他们否认此前见过汪康夫的来信,但同时表示,若再有来信将审阅回复,并承诺会在两周之内主动联系汪康夫了解情况。然而,汪康夫并没有等到江西省高院的回复。

北京大学法学院刑事诉讼法、证据法教授陈永生,认为汪康夫一案在程序、取证上存在严重问题:首先,本案的唯一一份证据是被害人的陈述,违反“孤证不能定案”的规则;其次,这份证据是在恐吓引诱下取得的,获取程序上严重违法;另外,被害人如今指出当时在威胁下被迫说明情况,是新证据,也颠覆了此前认定被告有罪的唯一证据。

关于“串供”的说法,陈永生指出,司法机关只能启动再审后,经过审查确认,不能没有启动再审就直接否定掉新证据。

关于法律能不能溯及既往的问题,陈永生认为,程序法应当遵循“从新原则”,尽管本案年代久远,但刑事申诉没有时间限制,如果新的刑诉法生效,新法对一个案件的处理程序和旧法不同的话,应该按照新法来进行处理。

年,汪康夫健康状况恶化,晕倒在地里。家里拼凑着凑出了块钱想给他看病,但汪康夫却想着,要拿这笔钱请律师为他翻案。“节衣缩食凑成一点点钱去申诉、申诉、申诉,有时候积攒一点钱也够请律师。”

汪康夫教过的同学知道老师的经历后,开始为其奔走。当时的班长李利元和同学李新恩一起寻找当年的女同学,除了一位已过世和三位难以联系上的女学生,李利元和李新恩拿到了八位女同学的证明。她们都表示汪康夫并没有做出格事。但害怕像当年一样被认定是串供,汪康夫不敢收下这些材料。

年8月10日,收到最高人民检察院通知补齐申诉材料的短信时,汪康夫感到十分惊喜。他在微博上写道,55年来,这是他第一次收到司法机关这样有温度的事前告知,希望最高检能够主持公道,还他清白。

该案浮出水面并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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